山东高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山东高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鲁高法[2007]53号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办法为: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
具体情况详见下述三表:
1、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费率
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
0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0.0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
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2、申请执行费
级数
标的额费率
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500
2 1万元以下的
0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0.01
24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
274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0.001
67400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3、申请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费率
增加数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
0.005 520
4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费=保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二、关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2、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3、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费。
5、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做了明确收费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政府颁布相关规定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