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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自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降低了法律维权的成本,将大大缓解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我院新收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新收案件中,离婚、相邻关系、买卖、民间借贷等案件居多。与收案数猛增形成明显反差的是诉讼费收取明显减少。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新《办法》出台后对我院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我们迅速对全院2006年、2007年诉讼收费按新、旧《办法》进行了对比调研,发现诉讼费收费及收案结案数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笔者以我院为例,对新的收费办法实施前后诉讼案件的相关变化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求对我院经费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有所帮助。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收费、案件变化情况

  2007年4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2件,诉讼费21,407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8件,诉讼费29,123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1.38%,诉讼费同比减少26.49%;2007年5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件,诉讼费9,722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件,诉讼费17,563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84.62%,诉讼费同比减少44.64%;2007年6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0件,诉讼费16,143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0件,诉讼费19,322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3.33%,诉讼费同比减少16 45%。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诉讼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诉讼金额1—10万元以内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财产金额的4%下调为2.5%;原来离婚案件1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现调整为20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只收50元至300元一件,另外20万元以上金额的收费比例也由原来的1%降低至o.5%;原来姓名、肖像等人格权案件l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现调整为5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由原来的每件50元再加财产金额的1%改为一律10元一件;普通行政案件由原来的每件30一100元统一改为每件50元,且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收费项目减少,减半收费增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统一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和所有的实际支出费,而且下列案件均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收费项目减少的同时,减半收费项目却大量增多,除原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办法又新增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交纳受理费。同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也应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区别不同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等。

  4.对诉讼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原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条款被取消。新办法同时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影响

  1.案多人少的矛盾。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案件将大量涌进法院,让法院不堪重负。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收案数量的急剧上升意味着每位法官需要承办更多的案件。法官的工作负担和办案压力大大加重,而与此同时导致办案经费不足。

  2.恶意诉讼的情况增多。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减少了诉讼风险,这会让一些明知无理或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图通过诉讼达到其目的。如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会使一些无理诉讼的人因心存侥幸而滥用职权。如劳动争议案件,新收费办法力求以较低的诉讼费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不少争议在经过仲裁程序后,往往由企业提起诉讼,每件交纳50元,使企业无视事实和法律,从而使劳动者的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

  3、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除地方财政拨款外,诉讼费收入是法院办案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现在实行办公自动化,涉及到纸张、笔墨及电脑耗材等办公消耗品的增多,诉讼的成本过高。过低的诉讼费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支出也将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加剧办案经费的紧张状况。

  4.影响人民法院软、硬环境建设。随着经费的减少,人民法院的办公硬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民法庭建设等都将受到极大冲击。福利待遇的降低,难以保障审判队伍的稳定。‘法院经费的减少使激励机制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有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激励机制,这一方面严重影响法官的积极性。

  四、基层法院针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应对措施。

  1.降低成本,开源节流。在确保诉讼活动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把创建节约型法院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等涉及到财、物开支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这些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在全院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

  2.加强宣传,提倡理性诉讼。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倡导理性诉讼,具体就是要避免三种诉讼。一是情绪诉讼,把起诉行为当成是个人泄愤的一种方式。二是盲目诉讼,把诉讼当作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三是恶意诉讼,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3.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给法院带来的不利因素,应该实事求是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困难和阔题,请求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坚决防止因收费的减少而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建议地方党委、政府真正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
余新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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