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营者投诉举报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案 情】
2010年6月18日,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某批发部某公司田东经销商李某年发现原告韦某案经营的田东县某超市销售的“洁宝”牌卷筒纸的手提识别标志与厂家生产的识别标志有很大的区别,认为原告销售的产品有可能是假冒产品,遂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即对原告销售的“洁宝”牌卷筒纸实施了扣押的行政措施,后经生产厂家技术鉴定,原告销售的“洁宝”牌卷筒纸属合格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是产品经营者不是消费者,如果是消费者举报投诉,则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被告是经营者举报投诉,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名誉侵权,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共5万元。
【焦 点】
被告李某向工商职能部门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裁 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韦金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笔者认为,该案中“洁宝”牌卷筒纸的厂家在生产新的手提识别标志产品投放市场时,李某并不知道,当其发现韦某销售的“洁宝”牌卷筒纸的手提识别标志与原识别标志不同时,认为是假冒产品而举报投诉,李某在投诉中并没有实施侮辱和诽谤的行为,所以该举报投诉属公民、法人的合法正当检举行为,不能因为李某是产品经营者就不能举报投诉。反之,产品经营者更应有义务举报投诉,李某的举报投诉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韦某起诉要求韦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最后,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依法有据,是正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