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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屋赠与后未进行权属变更可否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介绍:
    72岁的李朋乐早年丧妻,三个已成年子女对老人的吃住不管不问,平时都是其侄子李卫照料。20135月,李朋乐决定将其位于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道的一处房产赠与给李卫,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合同,还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一并交给李卫。20144月,李卫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10月,李朋乐的三个子女得知父亲把房产赠与他人之后,表示强烈反对。李朋乐此时也有些后悔,要求李卫将房屋返还,但遭到李卫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
 
    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能否反悔?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动产是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故本案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李朋乐有权要求李卫返还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李朋乐有权要求李卫返还房屋。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屋赠与合同有效,李朋乐无权要求李卫返还房屋。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靳双权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两者规定相冲突,因《民通意见》为司法解释,且制定在《合同法》之前,故《民通意见》的规定失效。因此原文认为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则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房屋赠与合同,虽已成立并已生效,但因赠与物系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故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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