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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胜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胜诉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办案心得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110网律师
烟台市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遇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帮助当事人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利用现有证据出庭应诉,通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用自己在合同法领域的专业能力说服法官,最终取得本案的胜诉,当事人对遇鹏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并与遇鹏律师建立长期法律顾问合作关系。
附:答辩状
本案一审判决入选中国裁判文书网

答辩人:张志忠,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幸福东方建材租赁服务处个体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遇鹏,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
上诉人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1、在一审庭审之前上诉人从未告知被上诉人租赁物已丢失,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才明确表示未返还的租赁物已不能返还,并同意按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金7515.6元赔偿,对被上诉人主张租金和维修费的计算方式也予以认可。
2、烟台市芝罘XXXX是是被上诉人设立的个体经营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被上诉人以个人名义对外享受权利并承担责任。在该服务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也并未解除或终止,被上诉人作为个体业主仍可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仍须向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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