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存在按揭贷款真实情况 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4年末,李先生欲购买上海市徐汇区某房屋,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但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房屋买卖,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按揭贷款等),在收取李先生交付的购房款后,未经李先生同意,将所代收房款用于归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李先生发现该情况后,要求返还购房款,但却遭到中介公司拒绝。为此,李先生将该中介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居间协议,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判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争议差距较大,调解未果,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中介公司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并且,涉案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存在按揭贷款),原告李先生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对此,被告中介公司应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解除该协议,并退还李先生购房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中介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适用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约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可见,不仅可以不付佣金,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相应赔偿。
孟海律师,上海专业房地产律师,联系电话18721608536(亦系微信号,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