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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5-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为了逃避交易税费,往往会签订两份合同。其中有居间人参与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是阴合同,而双方签订的用于办理备案过户手续的买卖合同是阳合同。通常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才是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而阳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一般就是房屋的登记价格,低于双方真实交易价,以逃避交易税费。
一般认为,阳合同中有关逃避税收的价格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该约定应为无效。但阴合同中约定有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阳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整个合同的履行。因此,当事人仅以双方阳合同中存在避税条款为由,要求确认整个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通常来说,阳合同是用于备案过户,其内容不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也非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阴阳两份合同就款项支付方式、期限、房屋交付时间等约定存在冲突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阴合同中有逃避税收的约定,即双方确认将来签订用于办理备案过户手续的阳合同时填写虚假的较低的交易价格,其后一方又要求在阳合同中填写真实的交易价格,而双方又不能就谁来承担原先约定逃避那部分税费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往往会导致最终双方未能签订阳合同,交易不能完成。这种情形,应视为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原阴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无权依据阴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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