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即遂?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厂的现金出纳员,监时居住在该厂财物室。二00五年十二月,李某不再从事出纳工作,由王某接任该工作,但李某仍居住在财务室。因李某对财务室的情况了解,于是产生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的想法,并于某日夜晚,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6000余元。第二天刚上班,王某发现某保管的现金被盗,当即报案,公安侦查人员即时到达被盗现场,在李某的床下找到现金6000余元,侦查人员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原因是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王某保管的财物(现金)的行为,但他没有转移所盗财物,即被抓获,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原因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王某已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窃取是将他人合法控制下的财产置于本人的非法控制之下,即在财产所有人或财产保管人的合法控制下,通过窃取行为,使财产的控制状态发生变化。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有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才能视为即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即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也不能视为犯罪即遂。如行为人在盗窃财物后,还没有来得急离开现场,即被抓获,仍属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还是即遂,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

  笔者认为,李某所盗的6000余元现金,虽然没有转移出财务室,但李某的盗窃行为并不同于实施盗窃行为被现场抓获的情况。第一,李某属本厂的职工,且居住在财务室,他虽有盗窃的嫌疑,但并不能直接认定李某到财物室就是实施盗窃行为。第二,李某有出入该厂财务室的自由,李某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之后,是有机会将所盗现金转移出财务室的,他可以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当即转移所盗现金,也可以在上班之前转移出去,其所以没有即时转移所盗现金,就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别人不会马上怀疑是他实施的盗窃行为。第三,李某居住在财务室,其个人的财物同时放置在财务室内,即是在其居住的范围内找到现金,如果李某不如实供述,也不能直接确认该现金就是被盗的现金。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认,李某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达到了实际控制所盗财物的状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即遂,同时,李某如实供述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
#p#副标题#e#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