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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
孙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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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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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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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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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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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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