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要点精讲:货运合同
发布日期:2015-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第308条)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责任承担
①货物损失:
承运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
②不可抗力下的运费损失(未收不收,已收退还)第314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灭失货物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单式联运(连带责任)与多式联运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