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刑法分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日期:2015-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分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上述行为,达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以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金融诈骗的,应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