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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6-18    作者:张冬冬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杨拴孝,男,汉族,197085日出生,籍贯:甘肃镇原县,身份证号码:62282719700805061x,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3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拴孝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拴孝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杨拴孝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杨拴孝涉嫌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本案是由于受到一般的违章指挥而冒险作业的情况所引起,并非故意造成后果。
     本案中,杨拴孝作为工人,受领导指派并当场指挥的情况下,才意外发生此事故,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追究工人的刑事责任,过于苛刻。即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处罚上也应比同样的犯罪轻些
     第三、 本案杨拴孝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公安投案自首,坦白认罪,真诚悔罪。
本事故发生后,杨拴孝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就该案中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且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等待警方处理,积极配合大红门派出所调查。
    第四、本案情节轻微,虽涉嫌犯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支付一百万赔偿款。
      第五、杨拴孝一向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第六、本案涉嫌罪名是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杨拴孝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拴孝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七、杨拴孝家里有残疾的女儿待抚养及老人需要赡养。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拴孝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并且杨拴孝的亲属愿意提供担保。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杨拴孝遵守有关规定,由杨三德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杨三德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愿意监督被保证人杨拴孝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遵纪守法;2、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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