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深圳某出租车公司及深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案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6号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9日4时许,环卫工李某早早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上班工作,李某骑行至新阁小区桥洞底路段清理垃圾时,正好赵某驾驶出租车从北环大道辅道由东往西方向驶向新阁小区桥洞底路段,悲剧就在此时发生了,由于出租车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最终将环卫工撞飞了出去,而这一撞就将李某撞成了植物人,作为一个家庭顶梁柱的李某从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李某的家庭陷入了悲痛和绝望的状态。
2013年4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此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环卫工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件分析:
李某通过诉讼索赔,本案应收集的关键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证据非常重要,主要用于证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事故发生经过及交警对此事故责任的认定;
2、病历资料(包括医疗费发票、入院、出院记录等),此证据用于证明因此交通事故导致的人生损害情况及医疗费损失;
3、司法鉴定意见书,此证据用于证明李某遭受损害的伤残级别、护理级别及证明李某之损害与交通事故侵权存在因果关系;
4、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此证据用于证明李某被抚(扶)养人情况,据以主张被抚(扶)养人生活费;
5、居住证、社保清单,此证据用于证明虽然李某为农业户籍性质,但是李某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每月有固定合法收入,可按深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一是确定本案索赔对象问题;
二是确定索赔对象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问题;
三是李某属于农业户籍性质,能否按深圳标准赔偿问题。
本律师通过进一步与李某家属沟通并协助家属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同时协助对李某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申请,2013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李某的伤情作出以下鉴定意见:1、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壹级伤残。2、对李某护理等级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律师的实务经验,对上述关键问题作如下分析和解答:
一、关于怎样确定本案索赔对象问题
1、本案交通事故直接侵权人司机赵某可作为本案的索赔对象;
2、深圳某出租车公司可作为本案的索赔对象。第一,本案赵某是深圳某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第二,司机陈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是深圳某出租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均可由深圳某出租车公司来承担侵权责任,故深圳某出租车公司可作为本案的索赔对象。
3、深圳某保险公司可作为本案的索赔对象,本案肇事车辆在深圳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起诉时可将上述三个索赔对象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便最大限度的为李某争取赔偿数额。
二、确定索赔对象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问题
只要是给付财产的案件,都得考虑给付义务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问题。在本案中,赵某属于个人,且根据其工作可确定其没有什么财产支付本次交通事故赔偿。深圳某出租车公司属于较大的一家公司,其名下车辆上千辆,是有能力支付本案赔偿款的。而保险公司不用说也是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的。所以,本案索赔执行问题没有什么后顾之忧的。
三、李某属于农业户籍性质,能否按深圳标准赔偿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及深圳地方规定,只要是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每月有固定合法收入的,是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而通过调查了解,本案李某来深圳已十几年,办理有居住证,这可证明李某在深圳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李某是环卫工,其所在单位有给其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保险,这足以证明其每月有固定合法的收入。故,本案按深圳标准进行赔偿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处理该案的思路:
本律师处理该案是采取了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在起诉之前,已与深圳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有过沟通调解,但因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而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同时,本律师在调解的同时,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本案诉讼请求数额较大,诉讼费也相应较高,李某家庭贫困,无力支付高额诉讼费用。本律师在起诉之前提醒家属回老家开具了贫困证明,并且本律师持此贫困证明到湖南省驻深办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其真实性(法院需要),并以此向福田法院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书,通过努力,最后,福田法院予以批准原告免交本案诉讼费。
本案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承办法官都主持了调解工作,但是仍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因李某在医院的后续治疗费相当巨大,而目前已无经济支撑,而若一直这样下去,发生的费用都得由对方(赵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继续耗下去对双方均没有好处。故,本律师认为双方存在调解结案的基础。开完庭后,通过努力与李某家属及对方沟通,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了一直意见,并到法庭签署了调解书。
案件结果:本案庭后调解成功,李某快速获得了较大数额的赔偿款。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虽然相当较简单,但是有很多细节仍需注意。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应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样不仅快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关权益,而且化干戈为玉帛,缓和了紧张的庭审气氛,避免了诉累,节约了社会诉讼资源。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