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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法院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5-06-17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不外乎分割实物、价值分割与价值补偿三中方式。但是,养老保险费是一种特殊的夫妻财产形式,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都存留于其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而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与个人身份具有紧密联系性与专属性。在实践中,若法院判决将一方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财产取出交给另一方,不仅会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因此,法院在处理养老保险费的分割时通常会将养老保险费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离婚之日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或庭审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为依据,采取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进行衡平或者一方就双方个人账户中养老保险费多缴纳差额的一半补充给另一方,从而达到分割养老保险费的目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吴慧律师:15549043007       邮箱:4241057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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