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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年轻富豪周益明诈骗5.5亿元巨款受审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空手套白狼”,3.8亿元贷款收购控股权

    周益明是浙江省慈溪市人。2002年12月31日组建明伦集团,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2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入主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年仅29岁。去年,31岁的周益明以9.8亿元身价跻身《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是当时深圳最年轻的上榜富豪。  

    顶着“福布斯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呢?

    明星电力是四川省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浓厚兴趣。

    获得此信息,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并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临时组建的明伦集团,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时就与遂宁市政府进行洽谈。

     同时,他还采取了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一系列手段: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 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用11万元买来深圳市一会计师事务所做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的审计报告,内容显示公司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 12亿元。而实际上,2002年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虚构明伦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明伦光电,其纳税额仅为3145元,纳税最少的一家公司仅为200元。在 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前,明伦集团净资产负债达7000余万元。

    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然而,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3.8亿元则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

     经过一番运作,周益明先后从三家银行共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得知周益明贷款的目的是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三家银行均提出完成收购后要将明星电力股权质押在银行的贷款条件。得到周益明的承诺后,某银行高管还为周益明出谋划策,巧妙地规避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周益明如愿收购了明星电力。

    是否诈骗5.5亿元?控辩双方辩论激烈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通过指使明伦集团高管刘文中、史云及其派到明星电力公司任高管的赖学军、赵丽萍、王峰等人,将明星电力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狂拆借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公司与周益明没有关系,而实际上是周益明的私人企业,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在全国大约有10多家。经查明,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占有明星电力公司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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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13日,周益明被遂宁警方在北京某酒店抓获,同年12月以后,明伦集团原6名高管相继被遂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9月10日,遂宁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公诉组办理此案。10月31日至11月3日,遂宁市中级法院连续4天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原深圳市明伦集团采取虚构资产、隐瞒真相、修改章程、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亿元。周益明等6名高管以欺诈手段获得明星电力公司股权、以违规拆借巨额资金掏空明星电力,致使去年明星电力出现巨额亏损,每股收益仅为1.1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周益明等6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质证结束进入控辩阶段,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认为: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明星电力公司巨额资金,被告人周益明属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文中、赖学军、史云、赵丽萍、王峰属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则认为:明伦集团以大股东身份入主明星电力,周益明担任明星电力董事长,存在违规拆借挪用巨额资金行为,但不属于合同诈骗。

    法院经过4天紧张审理,到11月3日晚7点多钟庭审活动才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不仅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财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参加庭审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

  “合同诈骗罪”将加大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力度

     据遂宁市公安机关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很快就按合同诈骗来进行侦查。办案人员介绍说,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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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该案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的问题高管案件。从周益明在明星电力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并无创新之处。实际上,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现为虚假注资、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是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以往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时,也是按不同罪行分别进行制裁。

     有学者认为,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资本玩家“前赴后继”地掏空上市公司。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打击力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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