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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销合同模式法律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王红影律师
代销是指企业将其产品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的一种合同模式。一般情况下代销合同的受托人为商业企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代销合同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合同,是企业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产品的合同。在代销合同的模式下,企业将产品交由受托人代销,其产品的所有权并不发生从企业向受托人的转移,仍为企业所有。产品经代销人售出,所发生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和买受人,并不是代销人与买受人,这是代销合同与经销合同的区别。  在代销合同的模式下,企业需先行将代销的产品交由代销人保管,这一点与寄售合同很相类似,但两者也有很大区别:其一是代销合同的代销人是为向他人出售产品而保管产品,而寄售合同的保管人是为自己购买产品而保管产品;其二是代销合同的代销人因将产品售出而终止保管行为,而寄售合同的保管人因使用保管的产品而终止保管行为;其三是寄售合同的买方为保管人,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为企业和保管人,而代销合同的买受人不是代销人,买卖关系的当事人是企业和购买产品的人。  在代销合同模式下,代销人接受企业的委托,代理企业进行销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在实务中企业向代销人支付报酬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在代销合同中规定代销人对外销售产品的价格,代销人按规定的价格销售,企业根据代销人销售产品的数量为代销人支付报酬;另一种是企业在代销合同中不规定代销人对外销售产品的价格,仅规定企业与代销人之间的结算价格,企业不单独向代销人支付报酬,代销人的报酬来源于代销人销售产品的价格与企业同其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于在代销合同模式下,代销人无需先行支付产品的价款,卖出多少与企业结算多少,既无需占用资金,也无积压之虑,所以说代销合同是一种对代销人(商业企业)比较有利,而对企业相对不利的销售模式。正因为如此,代销合同模式多被企业作为一种推广新产品、开辟新市场的销售合同模式。  企业在拟采代销合同模式销售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代销产品在售出以前仍归企业所有,企业应当监督其保管和维护的情况,切不可因代销人管理、保存不善造成损失,相关代销合同应当对代销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作出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限的产品,慎用代销合同模式。因为在企业将产品交付给代销人时,产品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如果因产品未能在保质期限届满前售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只能由企业来承担;  第三,应当注意防止代销人扩大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据此,应当注意:  1、防止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无端扩大企业的责任或者限制企业的权利;  2、应当规定代销人以售出产品为其向企业结算代销产品价款的依据,而不问代销人是否已从第三人收取价款。防止企业无法收回代销产品的价款或增加收款难度;  3、及时结算代销产品的货款,防止货款被代销人长期占用;  4、及时返回不能售出的产品。  最后,直销、经销、代销是企业销售产品的基本合同模式,各有其特点和优、劣之处。企业选择哪种合同模式,还是并用这些合同模式,唯以企业的需求和可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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