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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对不同类型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4-11-10    作者:李秋云律师
  商海之战冷酷无情,最终的武器来自法律的保护。合同是双方商事活动法律事实的安排,其中合同主体把握就是不明显但却又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会重点关注利益条款,但是对权利义务承担的主体——即合同主体,却没有列入重点关注,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获得保护和实现。合同主体的关注,核心关注交易对手的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指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签约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商事活动中的交易对手无非两类,一类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即供应商;另一类是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即客户。不同交易对手,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不同。笔者以下就企业与不同交易对手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所要求的合同主体资格一一说明,并提出一些合同主体资格管理的方法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交易对手作为供应商时合同主体资格的关注要点
当交易对手为供应商时,核心关注对方是否具备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资格,这也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这里面重点关注下述事项:
1. 是否拥有相关生产许可或服务资质,特殊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例如机械制造企业是否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 对于投标的投标主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对投标任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自治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对于提供拍卖服务的(或者说参加拍卖的),拍卖人应为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下述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3. 供应房地产的,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卖人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涉及期房预售的,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现房销售: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4. 供应电、水、气、热力的,供电方必须具备《供电营业许可证》;供水方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气方是否拥有石油部分配的用气计划;供用热力国家无统一法律法规限制,主要由各省市城市供热条例管理。
5、根据租赁物提供方涉及租赁物的不同,重点关注:(1)房屋租赁的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或者获得房屋出租的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许可,是否具备房屋产权证以及《房屋租赁证》;(2)涉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出租人是否拥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重点关注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是否依照条件投资;(3)涉及企业租赁经营的出租人是否拥有代表国家作为出租人资格;(4)涉及融资租赁的,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是否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6.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方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所从事的建设工程符合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监理资质。
7. 运输主体资格关注,核心在于铁路承运人是否是铁路运输部门或企业;公路承运人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营运证(一车一证)或临时营运证;航空客、货运是否拥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非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水路客、货运承运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8. 技术转让的让与人是否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9. 仓储保管人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10. 居间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是否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
11. 保险人(承保人)是否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二、交易对手作为客户时合同主体资格的关注要点
1. 交易对手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时,应关注招标主体是否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同时应关注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即是否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是否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关注其资格是否是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对于天然气的用气方,需关注对方是否获得用气的审批,大、中型(含城市民用和油气田自用)用气的新建项目(日用气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应向国家计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石油部落实气资源、经国家计委批准后方可运行用气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在下达分配计划指标内,新开小型用气户及用气户之间的调剂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得当地油、气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和石油部备案。
3、金融机构对外贷款时、或者一般企业的合法对外借款时应当关注借款人下述主体资格:首先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第三是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第四是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规定除外)的要求。第五是涉及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4、加工承揽合同中特殊的定作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建设工程相关承揽;
5、建设工程施工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发包人必须已将其建设项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筹建登记或开业登记;监理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
6、托运人与托运对象一体化下需重点关注托运人是否属于严禁运输或者限制运输主体。
7、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人是否属于技术进出口限制对象。
8、仓储保管的存货人是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防控企业主体资格风险的管理措施
为了充分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避免因签约主体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风险,企业应重点关注下述步骤:
1、牢记上述不同交易对手下的不同合同的主体关注要点,在签订相应合同时列入考察范围;
2、日常合同管理中,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先审查签约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签约对方是自然人的情形比较简单,主要是核对身份证明,看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对方为企业时,情形相对复杂,合同性质不同,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也不同,但在审查合同时,无一例外都应当审查基本的“一照四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3、在审查营业执照的重点在于关注营业范围,关注对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否在营业范围,涉及特种产品或服务的,还需关注交易对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例如建筑施工劳务需关注对方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与资格,再例如上市公司审计服务需关注对方是否具备是具备证券期货类审计服务的资格。
4、必要时应当查询相应行政机关提供的查询信息,符合相应证照合资质资格的真实性。
5、在产品或服务具有重大影响时,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不仅需要文案资料,必要时可借助尽职调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和评估交易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能力。
上述安排尽管不能绝对解决合同主体问题的困扰,但严格实施后可起到风险“防火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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