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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足球栏存安全隐患致学生二级伤残的责任承担及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转载自平顶山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5-06-10    作者:王怀臣律师
学校足球栏存安全隐患致学生二级伤残的责任承担及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4-03-19 16:36:30


    裁判要旨
    学校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学生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把足球栏横杠当单杠倒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法官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划分责任,作出判决。
    案    情
    原告高某系某职教中心的学生,在2011年5月8日下午的体育课上,老师要求集合时,原告经过摆放于操场中的足球栏时,抓住足球栏的横杠,当作单杠进行倒翻,足球栏倒地,原告身体被压在足球栏横杠下,造成高某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附件及刺突骨折、腰2椎体滑脱,骨性椎管压闭。后原告被送往中平能化集团总医院、洛阳正骨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害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检定所、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时,原告已年满18周岁。
    审    判
    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职教中心作为教育管理单位,平时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并对教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其未对足球栏进行安全固定,未尽到防患于未然的责任,致使学生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具有一定的责任。而原告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原告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双方各承担50%为宜。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评    析
    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情事实并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估量评价后,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念等,通过法律选择和适用,考虑应置重于哪一方利益的判断和选择。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是要求法官在“审”的诉讼环节,“判”的处理过程,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判”的“公平”结果,“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对于学校足球栏是否需要固定,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但被告应保证使用安全。被告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以致原告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实在令人惋惜,主审法官也正是对本案双方利害关系所作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判决。同时,除被告方面的原因外,原告方面也有责任,原告已年满18周岁,且作为被告学校运动会的学生,应该知道足球栏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却把足球栏横杠当作单杠倒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损害。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也是遵循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就是裁判结果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公平正义,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达到平衡。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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