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轰动内蒙古自治区的“大学生抢劫财物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张云飞、安秀君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4日晚9时,张云飞与安秀君二人经预谋后,持刀来到呼市如意开发区广场,对正在广场南侧凉亭内乘凉的胡某和要某实施抢劫。张云飞用随身携带的单刃长刀照胡某腹部捅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胡某倒地后,张云飞抢走其手机一部。安秀君则使用胁迫手段抢劫要某手机一部。9月7日晚9 时,张云飞和安秀君再次在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一凉亭边,持刀对在此乘凉的伊某和韩某使用暴力,抢劫现金80元。在抢劫过程中,张云飞用刀将伊某颈部、背部和手指扎伤。
呼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云飞和安秀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鉴于张云飞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而安秀君在抢劫过程中因未实施致人伤亡的暴力行为,亦可从轻处罚。同时,经调解,张云飞和安秀君的亲属均代二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此,呼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张云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安秀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结束后,张云飞和安秀君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新华网 江海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