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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6-04    作者:110网律师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但其当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后王某以该款非其所贷为由拒不还款。在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而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王某当时不知情,但当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时,其未表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借款合同的追认,因此应认为该合同有效,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本案中,李某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李某即实施了一种代理行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王某因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代王某所签借款合同有效,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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