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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发布日期:2015-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为国家和法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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