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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发布日期:2015-06-01    作者:110网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案情介绍】
 
2011年 29日,A公司就其所有的某辆机动车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1年 29日,A公司将上述车辆销售给原告B公司20111222日凌晨 40分左右B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案涉车辆,途经某市长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左部与道路中间护栏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未报警并自行离开了现场,经通知后于事发当天下午来交警队接受询问。据接警详细信息中报警人称其看到有辆汽车车主可能是酒后驾驶,撞了护栏;周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陈述:20111221日晚上五点多在家里吃饭后,和刘某一块到市区施某某家里去玩,从八点多到那打牌,一直打到20111222日凌晨两点多,然后就和刘某回家了。案外人刘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20111221日晚上17点多钟,周某来我家接我到开发区竹行星润花园朋友张某的家里打牌,从晚上18点一直打到23点多,打完牌就去开发区夜排档吃东西,我喝了一瓶啤酒,其他人没有喝酒,吃晚饭不到24点,我们才离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2年 13B公司向某交通工程公司支付护栏赔偿款人民币 13500元 。原告B公司向被告人保公司索赔无果,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人民币 13500 元。人保公司辩称,原告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弃车离开现场,实质为弃车逃离事故事现场,根据免责条款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条款的适用问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原告驾驶员周某在凌晨 时左右发生事故,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通知后才于事故当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时,驾驶人周某与事故在场人刘某的陈述之间存在着多处矛盾,而原告B公司又未给出合理解释,也未举证证明周某在事故发生后具有自行离开现场的正当理由。
 
第二,保险条款记载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而据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原告B公司的驾驶员周某系弃车自行离开现场。保险条款之所以约定有关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的内容,究其合同目的,是为了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情形,从而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虽然逃离与自行离开在词义上分析,前者具有贬义性,但在合同目的上,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作为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出现驾驶人在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的情形,保障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慎重成约、履约,更有利于规范良好的交通秩序和践行违法行为自负的理念。综合以上理由,本案应适用上述免责条款。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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