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唐律中“十恶”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① 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②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③ 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④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⑤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⑥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⑦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⑧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法律 教育 网
⑨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⑩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