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的原系浙江省南湖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政治指导员宋先德,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宋先德在浙江省南湖监狱任二监区一分监区副分监区长、六分监区副分监区长、三分监区政治指导员期间,利用管理服刑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10余名服刑人员或其家属、朋友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034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先德利用其担任南湖监狱司法警察管理服刑罪犯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服刑罪犯和其家属、朋友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480元,并在安排、维持服刑罪犯工种,服刑罪犯家属接见方面提供方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宋先德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追回了部分赃款,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