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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律师助未成年人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5-05-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律师助未成年人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华县柳枝镇毕家中学初三(二)班教室劝阻本班学生付某不要在上课玩时,二人互相发生拉扯,后付某将刘某推到在王某所坐的课桌上,该刘某顺手拿起王某所用的一只白色签字笔(笔尖外漏)在付某右胳膊上戳了一下,再次用签字笔戳付某时,付某在躲避过程中,刘某将笔尖插进付某头部左颞骨处,致付某受伤。经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头部外伤已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属重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结论等,现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之父刘某认为他儿子是未成年人,因履行职责属过失犯罪,家庭经济困难,已赔付被害人部分费用,申请华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以法律援助,以使该案公正处理。
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被告人之父刘某之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提供法律援助。遂即指派了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赵刚平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
受理该案后,赵刚平律师立即向被告人之父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有无被害人的谅解书,知道被告人之父已赔付被害人一方部分医疗费用,只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费用,但被害方坚持要赔付12万元,没有达成谅解协议。
随后,赵刚平律师到法院查阅了案卷,认真研读起诉书,认为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即被告人刘某在劝阻被害人不要在上课玩时,被害人将被告人推到课桌上,该被告人顺手拿起一支签字笔,在被害人躲避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在查阅案卷中,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都证明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是为了劝阻被害人上课不要玩,是善意的。且分析本案,事中,刘某本想去戳被害人的左右胳膊,只是由于被害人的闪躲,从而戳到头部。另从使用的工具看,是一只白色签字笔,本身不具有杀伤力,如果想造成重伤,完全可以可以用强度大的工具,但未使用,所以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故意,从事后的表现上看是不知所措,这些都说明被告人属间接故意。又在会见被告人中,看到被告人白皙可爱,却受牢狱之灾,让律师看到心酸,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告知其一失足,成千古恨,你还年轻,只要诚心悔改,法庭会从宽处理的。被告人表示,如果被判刑,将好好改造,出狱后好好学习,了解到被告人只承认他戳了一下。然后赵刚平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收集了被告人之父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及在校表现良好的证据。这些在案卷中没有,但这对被告人量刑至关重要。又多次劝说被告人之父和被害方联系,争取让其出具谅解书,但被害方态度强硬,拒不坐下一块谈,扬言等被告人被判刑后,再起诉民事赔偿部分,辩护人给被告人之父做工作,只要你诚心诚意,对被害方说明自己经济困难,能和学校一块承担被害方经济损失,对其动之以情,讲都是未成年人,结果已发生,给娃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又经辩护律师和法庭反复做被害方的工作,最终被害方在开庭后,判决前出具了谅解书,终于使本案得到了人性化的判决,即给以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法庭上,陈述了被告人系家中的独生子女,幼年时其母患上抑郁症后离家出走,被告人一直随父生活,其性格内向,在村上、学校一贯表现良好,在校学习成绩尚可,学校法制教育不力和社会法制教育的空白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①本案被害人付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行为;②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属间接故意;③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只有十五周岁,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⑤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免除处罚。公诉人也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正在学校上学,我国的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方针是重在教育,只要有悔改表现,都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人生的路还长,望其做一个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在法庭教育时,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及法院针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原因从法、情、理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要吸取教训,改正不良行为,重新做人,声泪俱下地说,如果被判刑,将好好改造,出狱后将努力学习,将来侍候好父母,贡献社会,当场律师流出了眼泪。开庭之后,主审法官告诉律师,看见娃不忍心,让被告人之父在一周之内让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被害方答应到法庭,但一直未到法庭来,无奈主审法官又延长两个星期,最终在各方努力下,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有苦有乐。最终法院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主动赔偿被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二、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官寄语被告人刘某,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风雨过后是彩虹,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相信路就在自己脚下,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希望你珍惜这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机会,认真反省自己,吸取教训,走好以后人生道路上的每一步,抬起头来,看,天空多蓝,阳光多灿烂!走向阳关吧,让她赋予你重新起航的勇气!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在校学生未成年故意伤害案,在目前这类校园事件比较多,由于学校法制教育的不重视,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在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但不知让对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量刑的作用,赵刚平律师抓住这个重点,经多次劝说被告方之父和学校共同与被害方协商,在律师、法庭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使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平息了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矛盾纠纷,因为被告方说如果被害方拒不出谅解书,让被告人不能得到缓刑,被害方休想再要一分赔偿费用。同时,赵刚平律师收集到让派出所出具的被告方已付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的证明及学校出具的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被法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也被全部采纳,这些都说明了法律援助对那些经济困难,但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来说,无疑是有着重要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价值。试想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那被告人肯定会被判处实刑,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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