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重伤、缓刑、免除牢狱之灾
李某因朋友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被人扣留,为营救朋友与扣留人发生扭打,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李某不服,二审委托我作为辩护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综合分析了本案全部证据,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在庭上据法力争,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量刑过重,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合议庭经过合议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减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免除了被告人3年零7个月的牢狱之灾。
李某从看守所出来握着我的手说,没有你的尽心帮助辩护,我这三年牢是坐定了,听了当事人的这句话,我心里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