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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票据法: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发布日期:2015-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票据法: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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