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2、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3、付款的意义。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签名样式或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信用功能 |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 |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 只能为银行。 |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 | 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
付款期限 |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 出票日起2个月内。 |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
权利消灭时效 |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