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被聘任为街道办事处治安城管巡逻大队(以下简称巡逻大队)大队长。2009年12月底至2010年1月中旬,李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另案处理)行贿款2万元,故意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职责,放任秦某在街道办事处所辖东沿村的政府储备土地上设立建筑渣土倾倒场,累计倾倒渣土15万多立方米,因此产生清运费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300万元。案发后李某退缴了其所收受的1万元赃款。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我们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听取他的陈述,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滥用职权的证据不足:一是黄某没有国土管理的职责,不存在故意不履行职责的罪过;二是起诉认定损失金额的依据不足,土方堆放量的测绘方没有测绘主体资格,以民事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平场转运费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三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有同意他人在闲置土地上倒土的行为。
法院审理: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信了辩护人关于平场地清运渣土费用不准确的意见,认为由于该地块内存在洼地,不排除部分土方可能就近用于填补这些洼地,实际清运的土方量可能少于测算,也就是清运费少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
对于清运单价,第一次清运招标综合单价为12元,第二次的清运综合单价为36元,对于为何形成此种差价,检察机关也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进行说明,所以该项清运费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具有确定性和可计算性,因此法院对此项损失不予认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