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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一球杆将同学打成植物人被判3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两同学为打台球嘻闹酿出悲剧,一人用球杆击中同学头部致其成了植物人。近日,这起故意伤害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被告人魏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承担民事赔偿56万余元。

     现年18岁的魏智和17岁的李某同为阜阳市某中学高中学生。2005年9月15日下午6时许,放学后的魏智和同学李某等人在学校附近打台球。因李某故意碰动魏智的球杆,引起二人争执。李某用书包去砸魏智的头部,魏则持手中的球杆向李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李某被打后当即抱头蹲下,魏欲再次挥杆击打李某时,被其他同学拦住,球杆被夺下。

    李某返家途中昏迷,后被送医院抢救治疗至今。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目前持续昏迷,极重度智能减退,呈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为完全性护理依赖,其损伤程度属重伤。李某入院治疗至今已支出医疗等费用计62万余元。魏智的家人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8万余元。

    魏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逮捕。2006年8月,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智有期徒刑三年,并承担李某经济损失90%的赔偿责任计56万余元。

    对此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均不服,魏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李某则认为原判民事赔偿过少,而分别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魏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一级伤残,呈植物状态,后果严重。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原判已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请求改判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李某对该案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在二审期间对民事赔偿未提供新证据,故对其上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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