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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共同犯罪辩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共同犯罪辩护问题:

  学员问:共同犯罪部分被告拒绝辩护,法条或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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