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护人
1.辩护人的概念。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也只能由律师担任。
2.关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责任详见本书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的相关内容。
3.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刑事代理与辩护存在以下区别:
(1)产生不同。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表现形式不同。刑事辩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
(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