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应当解决》
《法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应当解决》
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法律人,法律知识欠缺,甚至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能掌握。我以为这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司法环境再好,法律人的法律知识不够,照样难以实现案件裁判正确,难以保障每个当事人在案件当中实现公平正义。下面,我举一个列子。
某市法院开庭审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公开其房屋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被告不予公开,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将该信息以纸质形式对其公开。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但是,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官、双方的代理律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理解上都出现了问题,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是这样规定的: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市规划局的代理律师,首先举出该条文,用以证明原告无权申请公开其所要求的信息,理由是:这属于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原告私人不能够再申请公开,对方的代理律师对被告律师的这一主张,未予反驳,看来,他认为对方律师所讲的是正确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还举了若干应该适用的法条。法官们都一一组织双方进行了辩论,唯独对这一条,即政府信息公开第13条未置一言。法官们也不清楚,这第13条对本案应当如何适用。其实,被告的律师对该条的内容,理解是错误的。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讲的是,涉及到公民、社会组织生产、生活方面需要的政府信息,除了政府主动公开之外,公民、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个人要求人民政府予以公开的,政府应当公开。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常识,原被告的律师、法官都没有予以正确的理解。如此一来,基于不正确的理解做出的判决,难以实现公平公正。我认为,法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是当前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解决。解决的方法,除了法律人必须加强学习之外,主管领导的政府部门,也应当有相应的措施。
毛延亮教授
写于: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