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怀孕女工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
幼儿园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女工劳动合同,女工不服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给女职工韦某。
韦某于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进入某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双方仅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某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韦某的劳动合同,但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韦某,此后韦某未再到某幼儿园上班。某幼儿园发放韦某的工资至2013年7月7日。劳动合同解除时,韦某已怀孕。韦某在某幼儿园工作的年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共2年11个月零9天。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韦某2012年的每月工资为850元,2013年的每月工资为905元。韦某以与某幼儿园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向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幼儿园向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韦某不服,诉至法院。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与某幼儿园签订合同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某幼儿园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韦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某幼儿园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时,韦某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某幼儿园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某幼儿园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给韦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及韦某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某幼儿园应向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
法官判后语:该案某幼儿园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在孕期的韦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给韦某。
来源: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