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一、案情介绍
从2006年到2013年几年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开厂经营、承接工程等事实,分别向多名受害人借款,并且出具了借条。借款成功后,王某将钱主要用于许多高风险或不能收回投资的活动,最终导致无力偿还,其借款共计19笔计156.14万元。据称,王某在借款期间还按时结算利息。
案发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供公诉。
二、法院审理
王某自己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是正常的民间借货,有其偿还利息可以证明,不应当认为是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借款给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借款成功后并未正当使用最终导致无法收回,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156.1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