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差别无非是两方面的差别:
1.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永久占有投资者的资金;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资金的短缺,约定短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
主要是看承诺的利息,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很高,是银行利息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民间借贷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四倍,否则国家不予保护,就可以考虑是否是诈骗行为(这里仅仅是“可以考虑”,因为还要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能力)。
另外,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来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