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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非法经营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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