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再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5-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再审程序
(一)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
1.判决: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程序。
2.裁定:没有限制。
3.调解书:可以再审。《民诉》第198条
(二)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民诉》第198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1.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诉》第202条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再审的事由
(1)判决、裁定 《民诉》第200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第201条
3.时间:6个月内《民诉》第205条
(1)通常: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4种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申请再审的法院 《民诉》第199条
(1)通常: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上一级和原审人民法院都行。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再审申请书。
6.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民诉》第204条
(1)三个月内审查
(2)裁定再审;裁定驳回申请
7.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民诉》第204条
(1)通常:向谁申请,谁就审。
(2)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1.再审事由:《民诉》第208条
(1)判决、裁定:与当事人申请相同。
(2)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启动方式《民诉》第208、209条
(1)抗诉方式:应当制作抗诉书。《民诉》第212条
①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可直接抗诉
②地方法院:同级检察院不能直接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第209条
(1)情形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处理:应当3个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3)只能申请1次。
(4)总结: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多2次(先法院,后检察院)
4.检察院调查权《民诉》第210条
(1)原因: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2)内容: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效果《民诉》第211条
(1)法院的处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审理法院
①通常:接受抗诉的法院
②例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③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是指之前本案已经交给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由下一级法院再审)。
5.当事人: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检察机关不是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1条
(五)再审审理程序
1.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具体情形 适用程序 所作判决、裁定可否上诉;
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的 一审程序 可以上诉;
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的 二审程序 不得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的:
注意:当事人就基层法院的判决向中院申请再审时,中院用二审程序提审。
(六)再审的调解与裁判
1调解: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审判监督解释》第36条
2.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监督解释》第35条
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意见》第210、211条 《审判监督解释》第37、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