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公示催告程序
发布日期:2015-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
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