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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公示催告程序
发布日期:2015-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

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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