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务派遣岗位
发布日期:2015-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律知识
»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务派遣单位
»
司法考试经济法解读:劳务派遣单位
»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务派遣单位
»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精讲:劳务派遣单位
»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务派遣单位
»
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务派遣
»
司法考试经济法题解:劳务派遣、劳动仲裁
»
司法考试经济法精讲:劳务派遣
»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务派遣协议
»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务派遣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