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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的哪一级行政区划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如何理解“受诉法院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要考虑是:(1)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尤其体现在各个具体的市县乡镇。
也就是说,该“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级别越低,这种差异就越大。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结果出现太大的落差,有必要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因为,在这一级行政区域内,全国的差异没有前者那么大。
(2)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时候,本条确定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目前在有些地市县尚没有该统计指标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行政区域内都有这一指标。
二、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上述数据从何处获取
每年省级统计部门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年鉴”,通过上网查询可知相关数据。
“统计年度”不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为每年的5月1日至下一年的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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