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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5-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人民检察院

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2. 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4)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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