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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复习要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发布日期:2013-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一、对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

二、对内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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