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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咨询引发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杨晓峰律师
    前些时间接到一起电话咨询,由于案件事实太过复杂,我约他们带好材料来我律所,我详细为他们解答,案件的大致案情是:咨询到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保健品公司的股东,早些时候与一位自然人签订过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公司,该股东作为担保人,后公司资不抵债,于是该股东与这个自然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先前的借款用股权折抵,之后便将公司公章与财务账簿等一系列公司材料交给了对方,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也由对方掌管,后公司因为违法经营被质检部门吊销许可证,公司目前已经实际注销。该自然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该股东承担担保责任,而该股东则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公司公章及财务账簿,以及承担一系列损失,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而一审中由于股东方对于自己主张的损失未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二审推翻的概率微乎及微,因为我并没有接受其委托。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个人觉得该股东对于股东身份的确认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导致最终局面如此被动。据当事人陈述,当时确实有想将整个公司交给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所以才会把公司的一系列材料交给对方,但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自己置办企业也是头一次,所以很多法律上的程序不知道,公司内部也没制备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我总结了两点,是该股东最为致命的两点错误:一是当时公司在借贷的时候,自己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字,而庭审过程中双方又同时主张以股权折抵债务的那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诉讼策略上的重大失误;二是对于股东资格的转让想的太过简单,以为只要将公司公章等材料交给了对方,自己就不是公司的股东,就无须再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股东权是一个综合性权利,它既包括了财产属性同时也包括了身份属性。因此股东资格的转让,并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直接达成协议即可,更重要的一点是公司对股东身份的一种承认或认可,而公司毕竟只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它的一种表达方式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公司内部文件来反映,比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而本案中,虽然该股东主张了要求对方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股东不仅要证明这个自然人对该损失的形成存在过错,还要证明具体的损失是多少、如何计算出来的,而对于已经将公司财务账簿交了对方的股东,这两点显然是很难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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