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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诉法辅导: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
发布日期:2015-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民诉法辅导: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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