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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保险合同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由保险的射幸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2013年6月8号起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针对投保人及保险人的披露义务做了详细的补充。

  (1)对投保人来讲,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

  A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

  第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

  B 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信守保险义务。如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2)对于保险人,诚信原则表现为以下两项义务:

  A在订立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第一,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二,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视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或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即视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四,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即视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五,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B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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