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国际私法:意思自治
发布日期:2015-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考国际私法:意思自治
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
1.当事人选择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3.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予准许。
4.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I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II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III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IV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V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VI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VII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VIII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IX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涉及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