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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漏罪和新罪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5-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漏罪和新罪的计算

漏罪和新罪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

回复:

1.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例如,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刑期执行5年以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受贿罪没有处理。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受贿罪作出判决,如果受贿罪可判处有期徒刑7年,则应在12年以上19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6年,应将已执行的5年计算在16年之内。即甲只需要再执行11年刑期就届满。

2.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例如,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强奸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裁量刑罚是要将甲没有执行完毕的7年有期徒刑同强奸罪所判的8年有期徒刑合并,应在8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假定决定执行12年,由于前罪刑罚已执行的5年不计算在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因此,甲实际上可能会被执行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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