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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复习】司法考试刑法:客观阻却事由
发布日期:2015-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复习】司法考试刑法:客观阻却事由:

  1、动物侵害问题:

  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

  a.防卫挑拨 b.相互斗殴 c.偶然防卫

  5.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将会买其产品。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买。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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