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律援助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法律援助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制度,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上的不足。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有效实施需要立法的支撑。但是我国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还比较落后,导致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无法满足人权保护的需要。
第二,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普通律师提供。但是有普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律师并不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因此没有足够的精力提供法律援助,就算提供了法律援助,援助质量也不能得到保证;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也降低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第三,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我国法律援助主要依靠政府拨款,虽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国民收入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我国的国情是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法律援助上的财政收入必然有限。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受经济压力的影响,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以上几点之外,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很多其他方面的不足,如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的不重视,民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了解,社会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等。
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在适足饮水权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援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通过法律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规范。无论是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还是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抑或是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等,都需要法律进行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制度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次,扩大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1)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 指定特定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其工作经费和工资皆由国家财政负担;(2)通过强制手段规定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都应该承担一定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分担;(3)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其进行规范;(4)加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设。目前很多高校都设立了法律援助组织,如湘潭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湘潭大学法律诊所等。
再次,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1)财政拨款。为了切实体现各级政府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尽义务,各级政府都应视其财力,尽可能地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入法律援助的专项开支,并保证专款专用。(2)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经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法律援助的经费,这同时也是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3)社会捐赠。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
最后,政府应该对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地重视,政策上给予法律援助更多的支持。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真正了解法律援助。